Q: 律師您好
我前一份工作是被資遣的,前公司用他的認知有付這筆資遣費,
但是和勞基法規定不符,勞基法規定是用全薪
但是他們卻用固定薪資下去做計算
詢問他們不予理會,只好求助勞工局申訴
結果他們接到申訴單後很生氣說:
「他會寄存證信函給我們,然後說有辦法把給我們的資遣費給要回來及中斷我們失業補助,然後上法院處理需要2~3年,說什麼我要玩他就奉陪,除非我們撤銷告訴。」
我現在很怕他的存證信函內會不會把一些莫須有的事務賴給我
我只是要回我應拿到的合理的資遣費,現在的我不知該怎麼辦
請問我應該如何作?
謝謝~
A:
您好:
一、原則上,若該資遣事實已成立,雙方對於已資遣之事當無爭議。
二、現在有爭議的是資遣的數額,若資方並非依勞基法所訂薪資的定義去給付資遣費,當然可以請求少付的部份,就此部份應受法律的保障。
三、其他資方所提出的無謂之語,尚無須計較,雙方盡量協商達到可領得且可接受的餘額給付才是正途,若資方執意一毛不付,似乎應以訴訟為手段始能滿足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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