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若公司逕行減薪未經員工同意,員工若不接受是否可自行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方支付資遣費?
2、若員工提出此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仍算非自願離職,可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回覆如下:
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及同條第4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是以,本件雇主單方、片面減薪,員工即得依上述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屬非自願離職,故如因雇主片面減少報酬,而違反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因此終止契約係因雇主之事由導致,即屬非自願離職,員工當可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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