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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的糾紛


吳OO 發問於 2008-12-17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本人自網路購物訂購一台小筆電, 隔天到貨後發現不符本身需要, 隨即依原包裝在第二天退回原公司, 第四天該公司人員收到物品時還向本人確認物品有無暇疵, 一切ok後公司表示會退回貨款!
但是 第五天. 該公司的人打電話給我, 說退回的筆電有嚴重刮傷, 要我負責賠償 2500, 我該怎麼辦? 有人跟我說寄存證信函給他們, 但是要怎麼寫? 有用嗎? 還是我可以不理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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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故您本可於收受貨物內無條件退換貨而毋需負擔任何費用,商家亦不可巧立名目收取費用,您於退換貨時,該公司人員即應確認有無瑕疵,而非於收回後擅自聲稱有瑕疵而收取賠償費用,若該商家堅不退款,可向消保官申訴,並向法院請求返還價金;若您仍未付款,則建議亦先向消保官申訴,待商家有任何法律動作時再做反應即可。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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