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朋友因為被之前公司告而被判刑入監,但可以易科罰金
因為目前的公司跟前公司是在同一性質行業,訊息是互通有無的
擔心被現在公司知道且可能該公司因會影響公司聲譽而解雇他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目前公司應該是不能依此項判決而予以終止勞動契約?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回覆如下:
1.按勞基法第12條第3款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是以本件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易科罰金,依上開規定,雇主即不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應無疑問。
2.但因本件是「被之前公司告」,所以其可能觸犯刑法背信、侵占罪名,故本件有可能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有可能循上述途徑終止契約,但仍需視實際上構成何罪名及雙方訂立契約時之情形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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