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97年年初,本公司員工離職後自行開業(同性質相關業務)
並於同業中散佈本公司不利言論
本公司可以如何處置?
謝謝!!
A:
您好:
一、就刑事責任部份,如果離職員工對第三人所述的內容有涉及不實在或流言或毀損他人名譽、信用之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或是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
二、就民事責任部份,若此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證明損害之具體事實。
三、若您已掌握具體證明,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請離職員工停止該行為並要求道歉或向第三人更正,如離職員工拒絕,則可以考慮採取訴訟的手段來達到欲確保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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