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外包請人設計logo
口頭跟他做交易,錢給了,對方東西也給我了
後來我也去申請商標
結果朋友叫我跟對方簽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我的合約
不然未來怕有爭議
我跟對方說之後,對方竟然獅子大開口說要簽就要拿6萬元
他根本是在敲詐我...................
請問:
我如果不跟他簽,使用該logo貼到公司的產品上或是其他地方上,我會不會犯法?
請律師大人不吝教我..........感恩大德
律師
A:
您好:
一、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一)、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第11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二)、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二、題示情形,台端(出資人)與logo設計者(受聘人)間,當初因未以契約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係由受聘人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暨享有著作財產權。
三、台端雖因未與對方達成約定,致未能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惟按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只要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原定之利用範圍,台端(出資人)仍得合法利用該著作,而將logo貼到公司的產品上或是其他地方上;惟台端(出資人)就該著作,若有超過契約目的範圍之利用行為,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受聘人)之授權,否則將來仍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特請注意。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