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公司於94年底因經營不善,致資金缺乏
出現薪資拖延發放的情況,因此員工陸續離職
本人因公司積欠薪資達2.5個月
無法支付生活所需之費用
便於95年4月份找到新工作之後辦理離職
但離職前公司仍積欠2.5個月的薪資未發放
最近,我回到原公司附近上班,發現原公司仍在原地經營
該棟廠房每月租金至少需50萬
足見公司仍有財力支持
我便前後發了三封電子郵件給公司總經理索討薪資,但沒有任何回應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公司積欠我的薪資呢?
謝謝!
律師
A:
你好:
如果公司積欠你的工資尚未超過五年,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協調,要求公司給付你2.5個月的工資,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公司給付你工資,如公司不給付,你可執法院支付命令對公司的機器設備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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