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太太7月底育產期,今天收到工司主管口頭提出請我太太做到6月底離職。
我該怎麼辦?請您協助提出說明嗎。
我太太面試時,已經有四個月身孕,並無主動向面試主管說明,工作快四個月主管也多沒說明,今天6/20突然提出要資遣我太太,是否可以請您協助我該怎辦?
謝謝!
A:
倘若你太太與公司間不屬於定期勞動契約者(約定工作期限)且又無勞基法第十一、十二條的法定情形者,公司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違反者,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參考法條: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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