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自己跟友人合開的一家滑板車代工工廠
卻不知道是跟了一個詐欺人合作
雖然說是合作但是他卻沒有出到半點金錢
所有的事務都是我一手完成
他只有找另外一個同夥來當另外一家公司的顧問
意思是要請我們幫忙代工滑板車的製作,合約簽了!
但是到了貨品裝進貨櫃,運走之後的那星期
原是貨款要收回的日子,卻傳來了貨款並不是原本跟友人講的
兩個人推來推去,我自己深深知道
那筆貨款是被他們兩個人獨吞,那麼
請問:
1.如果是這樣的情況,該如果找到對自己最有力的證據?
2.那在法院上面,該如果去要求可以拿回自己應該有的貨款?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你好:
訴訟程序中的證據,主要分為人證及書證,所以任何可以證明交易過程中雙方所同意的貸款金額、買賣對象都可以當作的訴訟上的證據。
退而求其次,如果沒有有力的書面證據,當然就要好好回想,在交易的過程中,是否有任何的證人親自聽見,看見你們交易的過程,可以幫你證明到底交易對象是誰?或是金額到底多少?
如果這二類證據都沒有,可能就只能在事後去搜集雙方事後交涉的書面,談話內容(錄音),以便檢察官或法官得用以作為確認事實真相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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