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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可持支付命令進行強制執行或拘提嗎?

可持支付命令進行強制執行或拘提嗎?


詹OOO 發問於 2008-12-07 | 台北 |

Q: 律師,你好!

五年前被倒會
後向法院取得支付命令暨確認證明書(逾五年)
但未聲請債權證明, 債務人自此去向不明...
(支付命令應還有效吧...一般債權效期十五年)
近日突然發現債務人行蹤
但向國稅局查閱奇名下並無財產及收入,
經由戶政及地政單位查詢, 僅知其目前與其子女共住


請問:
接下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或 拘提 管收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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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若是支付命令是以合會款為由聲請,時效應係15年,可每15年內更換一次債權憑證,但若是因合會而開立支票或本票,而單純以支票或本票票款聲請支付命令者,其時效僅有5年,則應5年內聲請更換債權憑證。
二、若查無債務人財產,則僅能聲請發給或更換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似無實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以下規定,法院執行處有權也有義務傳訊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若有故意不到場或隱匿財產等行為,依法可拘提管收債務人。但實務上,法院案件量無法消化,均僅要求債權人查報,實有可議。
鄭華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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