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有跟前女友發生關係
第一次發生的時候兩個人均滿16歲以上但是第二次發生的時候我年滿18歲了從頭到尾只跟他發生兩次
一次3月份 一次4月份(PS我已年滿18歲了)
事隔半年他手機簡訊被他教官看到通知對方家長
11月的時候時候被他家人以妨礙性自主罪告訴
我是初犯 不知道會被怎樣判
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
A:
您好:
謹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關於您的提問,若案發當時,您的女友「已滿16歲」且係「自願」與您發生的,則不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故無犯罪或科刑之問題。
李慧芬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Tel :(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