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1/29(六)晚間身體不適
看診結果後是上呼吸道急性感染
吃藥後一直昏睡,於週一請病假
但遭公司以非當日看診,不能請病假為由拒絕改為事假
請問是否有這方面法規?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回覆如下: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是故,若病假之時數超過一定期限時,可用事假抵充之。
而依該法第10條之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能提出該日請假之事由果因疾病所致之證明,且已申請病假,雇主實無理由自行轉為事假之權限,雇主以非當日看診為由作為拒絕請病假之事由,非屬法令規定而片面強加不利於勞工之限制,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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