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 本人於民國97年2月與資方簽下勞動契約, 在美容SPA生活館擔任店長一職, 合約的任期為二年, 但本人於民國97年10月提前向資方申請離職, 資方以違反勞動合約內容, 要求本人按照勞動合約上所載明的提前離職需賠償廿萬元, 但本人一個月的薪資只有三萬元, 請問資方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
2. 勞動合約簽訂時, 非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 而是由該店的店經理代為簽名, 但店經理是簽公司負責人的名字, 且沒有在旁邊附註"代行"等相關字眼, 另外, 合約上只有蓋公司的發票章, 沒有蓋公司的大小章, 請問這樣的勞動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你好:
一、如果你提前離職, 資方以違反勞動合約內容, 要求你按照勞動合約上所載明的提前離職需賠償資方廿萬元,因你一個月的薪資只有三萬元, 資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顯然過高,建議你可先與資方協調或申請勞工局、鄉鎮區公所協調,亦可於資方向法院起訴時主張:依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請法官淢輕違約金數額。
二、勞動合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合意亦可成立,所以你實際巳在該店服務數月,巳成立勞動合約。另該店經理人依民法553條為「由商號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且公司的發票章也有效力,所以該勞動合約應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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