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經營了一家小店面,很多廠商都會來放樣本到店裡
有天店裡來了一位先生說要買某樣指定的商品
翻了翻樣本剛好有廠商有這樣商品
但從前根本沒賣過,所以就幫他用調貨的方式調來了
也開了1萬多發票給他
過了一陣子收到法院的公文,說我們被控侵害專利
原來是那件商品是他們所研發有專利,要跟我們索賠200萬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不知該怎麼處理
廠商有一百多家,樣本也有上千本..
流動速度之快..我根本沒辦法一一去調查是否侵害專利權
我應該在這件事如何處理應變呢?
而且從以前到現在只賣過這位客人而已..
才賣了1萬塊,不過賺了1000元,卻要叫我們賠200萬..
有點太誇張了..而且他不告廠商只告我們下游零售商也有點奇怪!!
我現在真的一頭霧水耶.......
A:
您好:
壹、依據所述,若有販售專利權之商品,幫您調貨而來之廠商是否屬有授權銷售之人,應加以討論;也就是說,如果幫您調貨的廠商是向合法買得,而您又是向合法買得的廠商調來後轉售,就不一定有專利權侵害的情形。
貳、假設的有專利侵權的情形,損害賠償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也是要加以討論的。例如損害的計算,不是專利權人得片面的主張,提供幾個法條給您參考。
參、專利法:
第 79 條
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
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
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第 84 條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
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
譽之必要處分。
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85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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