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今天我收到訴狀,原告說本票是借用證硬說我跟他借錢
請問:借用證是什麼意思? 可以當做借用證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c8ba0a6350="李德仁"]律師您好:
今天我收到訴狀,原告說本票是借用證硬說我跟他借錢
請問:借用證是什麼意思? 可以當做借用證嗎?
謝謝您的回復[/quote:c8ba0a6350]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借用證這個說詞,但原告的意思應該是指類似借據的說法。
在一般商業習慣上,借款或還款時,如不方便要求對方簽署借據,則可請其開立本票以做為擔保某項債務的情形,例如借款、損害賠償;或顧慮對方信用,在借款同時,另要求借款人出具本票作為加強擔保。基本上本票與借據確有相似之處,均可能讓一般民眾誤認本票僅為借款之證明,與借據一樣。但二者仍有許多差異,尤以就權利之執行的方式不同,本票如到期而債權未獲滿足時,執票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為強制執行,而借據則仍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在得勝訴判決,才能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執行。
因此,若您曾開立本票做為此類借款之擔保行為,那債權人確有權利在債權未獲滿足的情況下,向法院聲請裁定。
若您對此張本票的債權是否存在有爭執時,則應該另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世界法律事務所
李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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