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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被直銷商提告

被直銷商提告


吳OO 發問於 2008-11-18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被美商直銷商告
直銷人員叫我買,說可以分期
中間因為家裡一些因素,所以把錢拿回家
我有向對方說明,因此身上沒有錢
她就說管你家裡怎樣,就是要錢就對了,不然就告我
現在她告到了警察局,本來只是欠5000元而已
她卻要跟我要一萬元
我跟我朋友借錢要還他,並請他撤銷告訴
她卻叫我打另外一支電話,因為所有的一切都是她老公指揮的
她老公說我既然有朋友的話,就馬上1萬塊匯到她的戶口
那他再撤銷告訴,他老公說5千是刑事責任、5千是民事責任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明天就要去警察局了...。
我說我門去緊察局講他不要我本來買了11580,退了一些東西還剩7345
我先給2345元還剩5千元的貨款沒有給
剩下的因為我哥哥的因素就把錢拿回家把我哥哥保出來
我跟他說我現在沒工作,可以拖一點嗎
只會強逼逼人的把錢拿出來
我就是沒錢所以就沒有接她的電話ㄊ就去警察局告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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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從您的問題來看此案僅有民事糾紛,與刑事無涉,縱使對方已向警局報案,但檢察官是否受理並起訴,仍有疑問。您現在未收到任何法院或地檢署之傳票,可見您仍未有訟累在身。
再者,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一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及第23條之二規定,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因此,您可無理由退換貨及退出該直銷商體系,直銷商至多僅能扣除些許費用,且不得虛設名目苛扣退還費用,且依第23條之三規定,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直銷商不得再向您收取損害賠償費用,否則依第4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向其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更可勒令停業或解散。
該直銷商之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您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且要求退換貨及退出該直銷體系,該直銷商不得再向您收取貨款。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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