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母育有子女四人,其中三人已成家立業,配偶尚健在,想要先立遺囑
目前她只有個人存款與股票的部份
我查看過民法有關遺囑的條文
請問
是否只能指定其中一名子女完全繼承,或是非平均給配偶/子女們?
謝謝您
A:
您好:
一、原則上,不能指定一人完全繼承,因為有特留分的問題。其次,可以非平均給配偶或子女們。
二、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的之第一順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再按民法第一一四四條規定,配偶再與子女們平均之;再按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及配偶有特留分之保障。
三、因此,所述情形,共又有五個繼承人,所以每人的應繼分為五分之一,特留分為十分之一,所以在立遺囑時,最少每人應保留其特留分,即每人最少應有十分之一的特留分。換句話說,若令堂欲立遺囑,應保留每個人五分之一乘以二分一為十分之一,共五個人,十分之一乘以五個人,就是二分之一,也就是二分之一要給繼承人,其他部分可自由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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