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服務於某電信公司就職時,並未與公司簽訂契約書
也未簽訂任何離職時需提前告知的契約
在10/5領完九月份薪水時,有告知老闆要離職
老闆當時有表明慰留的意願,因此10/7也回公司正常上班
10/6 未上班也同意以請假方式處理,但由於老闆無故扣薪水
因此於10/20 又跟老闆表示離職的意願
老闆於10/25 告知當天盤點完隔天就可以不用來
當天也確實盤點完再走,但一直到現在並未收到10 月的薪水
老闆 還寄了一封存證信函表示我沒有交接,所以不發薪水
請問:
我應該如何做才能保障我自身的權益
我手邊有的證據是10 月份的打卡資料
1.對於老闆所發的存證信函,是否需理會他?
2.如果10 月份的薪水領不到的話,是否可以提告或申訴呢?
麻煩您了~~
A:
您好,答覆如下
一、就勞工離職是否需預告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若欲離職,分為需預告不需預告兩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時,勞工不需提前預告: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其他情形則須提前預告雇主,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二項準用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須預告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且依第18條之規定,此等需預告之情形,不得請求資遣費。
故若屬勞工無理由主動要求離職時,依法需先向雇主預告。
本案既屬無理由離職之情形,依法即須預告。
再者,本案既已於10/5向雇主預告,且10月份仍有工作,則依法即得向雇主請求工作天數之薪資,雇主不得隨意苛扣,否則即屬違法,可向相關主管機關請求雇主給付並進行調解。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