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投資某中小公司二十餘年, 目前該公司經營獲利良好, 但因理念不合, 本人欲退出對該公司的持股, 雙方對應退還給本人的金額沒有共識, 請問, 法律上有沒有什麼依據來計算這個應退款?
又, 對方提出由該公司自行代覓有意購買的人, 有人買才能退款. 而且本人不得自得找買主, 這是否是合法的說法?
謝謝答覆.
A:
李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羅律師已經充分說明法律上的規定,在此,補充一點有關股票轉讓價格的問題。假設您持有的股票是未公開上市櫃的的股票,你可以考慮以該公司最近一次第三人股票轉讓交易的價格,做為你定價的參考。退一步言,如果你不知道該交易價格為何,你可以考慮用相同或類似行業的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最近交易價格乘以一定折扣(如果妳持有股票的公司體質優良,績效良好,股票轉讓價應當享有一定程度的溢價)做為妳定價的參考。當然,還有其他方法計算價格,限於時間,不在此贅述。提醒您,股票交易價格是蠻主觀,經常因時、因人、因產業別、因公司發展階段、因景氣而有所差異,甚至不見得賣的出去。買主通常只有業內或了解該行業的人會買。另外,實務上賣方常委託他人代找買主。委託他人仲介及買賣股票時,容易發生糾紛,在公司營運不明時,更是明顯。提醒您要找信的過的人協助您出脫股票,交易文件也要仔細閱讀,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林忠義律師
A:
敬啟者您好,茲就所提詢問,略答如后:
一、公司股票價值之認定,除已公開發行之上市上櫃公司得依證券市場之收盤價認定外,未公開發行者,則依據計算當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
二、公司股票移轉之規定,要視公司性質不同而異;
(一)有限公司而言,應區分為公司董事,或一般股東,而有不同;一般股東,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除公司發起人需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始得轉讓外,其餘股東依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係採自由轉讓原則。
三、依前二所敘,股份之轉讓,並無限制應由何人覓得購買人,因此,不論是持有股份股東覓得買主,抑或公司、第三人尋得買主皆可,但仍應按前揭規定辦理,併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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