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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08-11-14 | 台北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家裡的年輕人,第一次存錢買車
二個星期前,新竹A汽車營業所的業務打電話給家人
說訂購的車款已到公司,可到公司看車做確認
家人到太子汽車看完車時,業務表明要匯餘款、辨理交車
家人看完車就匯款,但A公司來電表示所看的車並非屬家人的車
訂購的車其實還未到,我們錢己匯入所指定戶頭
昨晚,家人再度尋問結果說車下17號才會到
家人有感被騙的感覺,表明要退訂
但A汽車公司表明退訂有手續上的問題,且沒有那麼快可退訂
就算退訂,是開45天期的支票
第一他們公司欺騙在先,我們錢都已匯入二星期了還沒看到車子更別說交車
扯的是要錢當時我們是現金入公司帳號
現要求退訂,竟是說要開給年輕人一張45天期的支票


請問:
我們真的只能認了嗎?? 算我們倒楣嗎??我們的保障在那裡呢??


極需協肋 且無助的小老百姓之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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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者,契約即為成立。按照您所述情形,您是要已經到貨車輛的物品;出賣人(業務員為出賣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表示車已到,然後您相信車已到,所以雙方成立買賣車輛之契約,之後給付價金。實際上車輛卻未到,因此,您可以民法第八十八條之錯誤之意思表示或民法第九十二條之意思表示受詐欺為理由,主張撤銷意思表示,要求立即返還已給付之價金。
二、出賣人主張要開期票返還價金並無理由,所以說,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出賣人之總公司、營業所、消基會,要求立即返還價金,如果出賣人還是不理會或是拖延,可向當地政府之消保官提出申訴,相信透過各式合法管道的非訴訟手段之主張,可以達到您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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