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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tOOOOOO 發問於 2008-11-12 | 基隆 | 其他

Q: 您好:本人因小女在小學就讀(小二),常常受到班上某男同學捉弄,雖向其導師反應,但情況未有改善,於是本人在11月7日在放學時,在校門口遇見該男童,隨即向前質問緣由,因該男童態度不佳,本人一時氣憤,舉手作勢拍其頭部落(後腦上方)兩下,11月10日,該班導師來電告知對方要對本人提出傷害告訴,並要本人於11日到校雙方家長見面,並由校方學務、教務主任及班導師居間協調,但對方家長未到校,只來電告知要本人立道歉書,本人於12日上午將道歉書送交班導師,當天下午放學接送時,班導師將道歉書退還本人,並言該道歉書內容不滿意,要求依其在道歉書所增是事項重寫(未來該童腦部若有任何後遺症本人須負完全責任及精神賠償及法律責任),否則將提告,本人對法律毫無所悉,且其條件過於籠統,亦非本人財物力所及,請問本人是否可主動到區公所申請調解?煩請釋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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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原則上,像類似情形,最後的處理方式就是雙方和解收場,而非以訴訟解決。
二、因為雙方各有立場,所以對方可能誇大身心受害之程度,所以才會要求所負責任的範圍非常廣,對您而言,就不太能接受,所以向區公所申請調解,由第三人提出公正的道歉內容,或許是比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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