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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費何時發放?

資遣費何時發放?


陳OO 發問於 2008-11-1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資遣費是離職日後三十天發放嗎?是以全薪計算嗎?
2、如果雇主沒發放能尋求哪些援助?我是非自願離職有拿非自願離職書(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3、能領失業補助金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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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1.針對第一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若屬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須給付資遣費,其計算標準如下: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謂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四款之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所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之發給須於離職後30天內為之。
因此,資遣費需於離職後30天內為之,而計算資遣費之基準,乃以離職前6個月內之工資計算之,所謂工資係指因工作所得之經常性報酬。

2.就第2個問題,由於雇主負有給付離職金之義務,若有違法遲延發放之情形,勞工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或向勞委會舉報,則主管機關即會派人介入調查。

3.就第3個問題,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而非自願性離職時,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若為失業給付,則須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使得請領。因此,若有就業保險滿一年,且有工作能力時,於辦理求職登記後14天內仍無法找到工作時,即可領取失業補助。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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