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公司請了三位新員工
就職一個半月的時間一一發現問題
偷懶、私人事務特別多、常遲到、又愛請假
其中一個還把公司配發的車輛開壞了
想把這三位問題員工以不適任的理由辭退
請問
1、這樣辭退有犯任何勞基法嗎?
2、試用期內除了薪水外,還需給付任何遣散費嗎?
謝謝~
A:
您好:
若該等員工還在試用期間內,則當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且無資遣費的問題。
若已是正是員工則必須依勞基法的規定予以解雇,即若是勞基法11條的經濟解雇,需要給予預告期間(或工資)並發資遣費,若為勞基法12 條的懲戒解雇,則無預告期間(或工資)與資遣費的問題。但是否構成懲戒解雇之事由常會構成勞資雙方的爭議(如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是否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所以在解雇時需特別注意。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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