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上個月月底和某商家購買避震器
交易時有詢問是否為正當來源
對方也再三保證是正當來源
因為有點小刮傷,故以市價再便宜一點購得
現在有人說那組避震器是他之前被偷的
我們也配合他至警察局做鑑識,結果的確該組避震器為他所有
所以我就被以竊盜罪嫌做筆錄,現在我是找的到賣我的人
但是我怕打草驚蛇,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因為當初購買時並沒有任何收據和紀錄
如果他到案否認我該怎麼辦?
我要怎麼做才可以使我的刑責最低呢?
我不想要有案底,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就所述情形,應該是過失買到贓物,客觀上雖屬贓物,但是主觀上不知是贓物,是不構成贓物罪的。也就是說,過失購買贓物並非犯罪行為。
二、首先,向賣方再次確認是否為合法取的之物品,並且加以錄音或有證人陪同對談。
三、雖然沒有收據,但是若有其承認出賣的內容,亦可以的。其次,該物品上應該有他的指紋,可以此為主張套出該物品其知悉是竊盜之物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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