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和我妻子離婚乃法院判決離婚的,有一子,未滿20歲,可是已滿18歲,離婚後女方帶著兒子躲起來,連聯絡電話都不讓我知道,我想看兒子都沒辦法,請問我可以訴諸法律嗎?提出告訴嗎?
謝謝!
A:
您好,
依法,未有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權,故他方故意不讓你探視,此一事實亦有可能成為改定監護權之理由。
故你可聲請改定監護人,但需向兒子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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