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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網路商店賣名牌正品會不會有違法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10-2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如果購買外國品牌的商品(正品)不是仿冒品

1.圖片和說明內容都是自己照的和寫的,不是拿原店家的圖片及內容,
這是否已避免違反著作權,不算違法

2.那店家或經銷商會不會以,這只有他們可以獨賣,你不可以賣而告你

3.一般拍賣商品的內容,都會寫出商品的品牌以及自己拍照時一定會拍到該品牌的LOGO ,要給買家確定商品,
那有違背不能刊登 品牌名稱 商標的問題嗎?

如果這些都有違法 , 那商品只有原經銷商才可以賣, 那所有網路拍賣及網路商店都涉及
法律問題 , 好像網路創業是不可行 .

目前網路上討論的資料好像, 圖片和說明內容都是自己照的和寫的 是可以的 ,不知對不對.
問題 第2點,第3點 , 是比較令人無法認知可不可以

所以在此詢問 , 政府法律諮詢給的答案應該是最對的

畢竟問清楚才不會無心之下而犯法 , 這是一般人都不願的事.

謝謝 律師你熱心的解答

瀏覽人數:11983
吳宏山

律師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一、依商標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合法購買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再轉賣,依權利耗盡原則,即無侵害商標權之問題。
二、轉賣時所載之圖片與說明,只要非轉載自其他權利人所有之圖片或說明,亦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三、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描述商品內容、品牌等說明,於「善意合理」之使用範圍內,並不生違反商標法之情事。

【參考條文】
商標法 (民國92年05月28日修正)
第 30 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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