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一名由台灣母公司派駐海外的人員
由於公司近來營運不好且年紀已大
所以經過協商後我接受休退的說詞
由於我的薪資是分成兩地受領
所以我有一些疑問想請教
1.我是民國82年2月2號進入公司,同年3月27號派駐泰國,由於將近過新年了,所以這樣的年資如何計算?
2.我的薪水是分兩地同時領取,台灣是42300元、泰國本地是30000泰銖
3.由於我在這家公司服務已經超過15年,但是我只有48歲,是否能以優退提早以退休辦理以及如何辦理?
4.由於我人仍在國外,對台灣的法條並不很清楚,想請教面對公司下一波的動作我該如何處置?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謹回覆如下,希對你有所助益:
1.首先,由你的問題敘述中,可知,你是以退休離辭,故無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的問題.而關於勞工退休後有關退休保障部分,可分為雇主給付之退休金,一為勞保之老年給付,而勞保之老年給付,屬保險方面此可向勞保局詢問,至於雇主給付之退休金,則分析如下:
2.關於退休金之請領,因我國於93年6月30日新頒勞工退休金條例,其請領方式,要件與原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53-58條之規定不同,因而有舊制與新制之區分,而新舊制最大之不同在於,舊制即勞基法之規定,需連續在同一雇主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連續在同一雇主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者,才領向雇主請領退休金,而新制並不需要在同一雇主連續服務始能領退休金之要件,而係只要你有持續工作不論雇主是誰,你與雇主只要按月提撥一定金額比例至退休帳戶,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即得請領月退休金.
3.因你受雇期間跨及新舊制期間,依據新制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規定: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而依據你的陳述,當時你應該沒有選擇新制,因此,有關退休金之請領,你應該是適用舊制.
4.而依據舊制即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需連續在同一雇主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連續在同一雇主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者,才領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你目前僅48歲,並不符請領之要件,除非你與公司間另有關於退休金請領之約定,否則,依無法依法向雇主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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