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已成年了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少女(已滿16多) 知道她被曾經被家人(爸爸)性侵
而我和她是男女朋友關係
她媽媽 也知道 她爸作的可惡的事
之後兩相情願下 我門有了性關係 在我家發生的 我門也沒有一起過夜 我也沒有想讓她出來過夜
我門都是白天見面 最晚 是晚上九點回去
之後她媽說要告我 她媽說 她抓到我把炳 因為他偷看msn對話紀錄 知道我門有發生性關係
她說 妳們不分手 就要 告我
請問我有犯"和誘"還是"略誘"嗎?? 還是有犯其他法律??
我真的很不希望我門因此分手 我也希望我可以在她身邊保護他
A:
您好:
一、男女滿十六歲為自願之性行為,並沒有犯罪之構成。
二、和誘是指和平手段誘使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手段使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因此,若沒有脫離家庭,還是與有監督權人一起生活,也並無犯罪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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