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經銷商將國中週刊訂戶繳交之訂書款約80萬擅自挪用侵占,其本人於96年10月起切出本票共約20張,表示願意還款,但只還了前四期以後,人就避而不見,不再還款!請問,我們可以依什麼罪狀來起訴他(請問這是屬於刑事還是民事),要回所欠的書款!!謝謝,請給予回覆協助!
A:
您好:
一、若貴公司經銷商是代貴公司收款,該款項原本屬於貴公司所有,則該經銷商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佔占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其後雙方達成開立本票和解之行為,但是原始之犯罪行為還是可以訴追的。
二、若屬上述情形,則貴公司可以先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等待偵查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若先行起訴,則要繳納裁判費,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用繳納裁判費);若對方有財產的話,可以先行假扣押,以防止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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