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離婚協議書有載明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探視權(沒註明看小孩的時間及次數),但因本人有跟她們那邊親戚借過錢所以在協議書上有註明不用任何膳養費但須歸還所借之金錢(沒註明何時還),剛開始還可以看小孩,但最近卻說要看小孩就拿錢來還,她明知我们家就沒錢生活都有困難了,現在以這理由不讓我們家看小孩就是想斷親情嘛
已經五個月了我跟我父母都很想小孩不知該如何希望有人能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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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如果上法院酌定探視子女聲請狀有勝算嗎(因我有欠她們錢)
因為我本身欠銀行很多錢每個月還完就剩一點點生活費就算探視權勝訴了那法院會強制要我還錢嗎
不是不還是現在還沒有能力,而且當初也是經濟考量不然怎麼會把小孩給她
A:
您好
就酌定子女探視的部分,你可依民法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式。並提出你希望的探視方式由法院來酌定。除非你在探視小孩的過程之一,會對小孩造成傷害下,才有可能被剝奪探視。
因此,對方不能因為你欠錢而不讓你看小孩,也不以你沒有付小孩的扶養費用,不讓你看小孩
在法律程序上,這二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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