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在1家公司服務有7年之久,期間都很勤奮的工作
雖然有犯小過失,但大過失從未犯
在10/3日作業中未依公司生產作業規定而產品損壞造成損失27萬
(我並非故意要將產品作壞,是想將生產效率提升)
公司未經預告要我自動離職
在我之前也有很多人損壞造成損失卻都只是懲處
而我卻是金融風暴受害者,公司也通知我等我辦離職
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有規定雇主無須預告終止之情形,於所述案例,公司可能是以違反契勞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為是否情節重大,是很抽象的,要視公司之營業規模,行為之態樣等判斷。因此,台端行為是否足以達到上述情形,依您所述還有討論的空間。
二、因此,可以過去案例為比較,若為類似之情形,以前是資遣方式處理,本件亦應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就此部份,是否繼續工作或要求公司以資遣方式處理,可參考公司的過去案例。或是給付部份資遣費抵充損害方式處理。總之,以協商的方式取得雙方最大共識是較佳處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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