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開始友人因出國買東西送我
跟太太討論後覺得用不到,正逢家中經濟不是很順
就想到連同一些升級換下來的電腦商品全上網拍賣掉...
才放上去隔天馬上有人想購買
於是開心的跟買家約定地點面交,碰面才知道買家是網路警察
因為我網拍朋友送的那件東西是仿冒品,而我犯了商標法
做了筆錄,現在等待法院傳票中...
每天想著可能的後果...
請問:
1、違反商標法需要坐牢嗎?關多久?
2、還是易科罰金就好?大概會罰多少呢?
3、面對這個因為無知帶來的違法事實,我該怎麼處理才是最好的?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一般說明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屬初犯,販賣數量又少,且有坦白之情形,通常可以得到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所謂「緩起訴」,就是對於某些小罪,給予自新的機會,例如給予三年緩起訴期間,只要三年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原則上,不需要太擔心,只要有新向善,檢察官會給予自新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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