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有何不同?所負的權責是否也不同?
2. 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有何不同?是否有一定的追訴期限還是無期?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一、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最大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的主張。依民法第七四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是,若為連帶保證人,則債權人得就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同時求償。
二、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都是本票,都是有價證券。不過一般本票就像俗稱的玩具本票,應有可兌現之擔保,較有效力,若無可兌現之擔保,一般本票就像一張紙而已,是否兌現可能就不一定。銀行本票就像鐵票了,就是說類似現金的效力。兩者法律本票之性質都一樣,但是市場上所使用發生的效果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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