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強制執行薪資的1/3是第幾條規定?
2、聽說也可強制執行薪資內奬金的3/4,是取自何規定?是否包括月奬金及年度奬金?
3、對於薪資部份的強制執行尚有何規定呢?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薪資扣三分之一是法院約定成俗的。並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獎金可以扣到3/4也是法院約定成俗的作法。
之所以不全額扣是因為強制執行法有規定,執行時一定要為債務人留下足供債務人生活的部分,因此法院才會在執行時只扣薪資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全額扣除。
關於薪資的部分,並沒有其他的規定,因為薪資也是動產的一部分,對薪資的執行,就是對動產的執行程序。
執行命令如果有扣獎金時,是可以包含月獎金及年度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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