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我於自宅中對一個害公公自殺,又侵入住宅的入,說:怎麼有人這麼不要臉,害人家自殺又告人家,還侵占人家的財產,我於自宅中說了此些話,且沒有指名道姓,請問這樣有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嗎?
如果我證明是因為她害我的家人受到傷害,又侵入住宅,我基於氣憤狀態下才口出此言的話,這樣有符合自衛之行為嗎?
A:
親愛的朋友您好:
有關刑法之妨礙名譽罪章,您所提問者是有關公然侮辱罪責及毀謗罪責。
一、公然侮辱罪責部分:要求於多數人之情況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情況下,所為之言語、文字、動作等,有 單純 貶損他人名譽、信用之法益之行為。如,謾罵...等行為。
毀謗罪責部分:要求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傳述一個虛偽之具體事實,進而導致他人名譽之貶損之結果即該當。
就您所陳述之事實,會有構成上載二罪之可能,但是您說到一個重點,進行訴訟時之舉證問題,因為沒有第三人看到,所以,是否構成二罪,尚可爭執。
二、您的行為不構成自衛。
因為他方沒有侵害權利之行為,也就沒有正當防衛之前提,故您的行為應不是正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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