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某政府單位:甲方
某苦命供應商:乙方
甲方向乙方簽訂合約採購設備,雙方明訂交貨期限,
然而甲方接收一小部分設備後,便稱因故無法接收標的物,
只是快到期時發函來知會「交貨期限延後一年」,
結果年復一年,遲遲無法解決。
合約中有一段這麼寫的:
『甲方因故無法於原定期限接收標的物時,得通知乙方暫緩交貨,惟應於交貨期限屆至前七天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依甲方通知之日期交貨,雙方不負遲延責任,乙方亦不得提出保管費用等任何請求;逾期通知者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償付其所支出之必要額外費用。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暫緩接收標的物超過原訂期限七天以上時,乙方得向甲方請求超過天數部分所需保管標的物之必要費用。』
這是政府的標準制式合約,那麼甲方只要一直發函來通知乙方延期,就可以無限期延長嗎?
實際狀況是甲方因政策改變,根本不想買了,又不敢解約,就一直這樣年付一年延長下去。發函去催告請求限期交貨也不理我,只拿出上面的條文說這是他們的權力。
我有一百多萬的屢約保證金拿不回來,還有一千多萬的設備沒辦法交貨,壓力實在很大!
已經找過甲方協調,發函去也都是寫些沒用的場面話回函,但是公務人員的心態就是能拖就拖,最好都不要有事去煩他們。
怎麼會有這種事情,試想你為了要求低價,跟廠商買一千台車,結果只交貨了兩台就不說不用交了,現在用不到,要用再跟你講。當初一千台車跟兩台車的報價怎會一樣,這種行為根本就是欺騙。
請問專家,面對這種惡劣心態的甲方:
1. 我要怎麼保障我的權益呢?
2. 保管費用通常怎麼計算的?
請救救我這苦命設備供應商吧!
謝謝!
A:
您好,
這是屬於履約爭議事項,政府的行為應該是可以認定無意履約,可考慮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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