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小撞球場的店長
店裡有店長一名,平日早班員工、假日班員工各一
(平日早班員工與假日班員工為男女朋友)
因為內部整修的關係,所以決定於十月開始歇業一個月
聘雇員工們也只做到九月底當天
由於內部整修的關係,所以要收捨場子裡的一切設備
在清點的過程中發現先前借假日班員工使用的(我的)與熟客的球杆不見了
當下做了聯絡假日班員工與熟客的動作
得知熟客的球杆已被熟客拿回
聯絡假日班員工方面則是首次聯絡傳達告之球杆去向的訊習有傳達到
而接下來聯絡則是沒有了回應
當下只有熟客於收店前兩天看見假日班員工還使用著不見的這支球杆
提不出具體的證據
請問:在這種我不知情、也提不出具體證據的情況下能否提告?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聽起來,證據確實不太夠,除非證人可以幫你證明最後有看到他使用,而他到案後,又無法交待後來放到哪裡去了,在無法自圓其說的情形下,自己承認犯罪,否則,最好有其他佐證,例如:事後在有第三人的情形下,和對方談判,看對方如何交待,再找在場見證的人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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