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鄭華合律師回覆,另想請問:
調解成立,經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准予核定。
(1)「強制執行聲請書」是否寄至管轄權桃園地方法院?
(2) 調解書上載明「以上分期付款,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是否表示法院執行強制命令時會「一併執行未到期的款項」?
再次感謝律師回覆!
A:
敬啟者:
一、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應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若標的物分散於數法院,可向其中一個法院聲請,標的物不明時,可向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二、強制執行聲請書應載明欲強制執行之金額及其計算,亦即「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則究竟到期及視為到期之總額為若干,應計算載明為執行金額(執行費即以該金額之千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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