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前幾天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我因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因為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
如果我跟告訴人或是被害人都沒有在這十天之內上訴的話,是否再也不會收到任何通知?
我想請問這樣我是不是不用作六個月的牢,也不用繳納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的六個月易科罰金呢??
在這緩刑兩年當中,我是不是算是有前科的,等到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話,就無前科了?還是要等到緩刑兩年期滿後之後五年內都不能再犯罪,才算是無前科??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話,法院會再寄一份表示期滿的通知書給我嗎?
申請良民證方面,在緩刑期內是否申請不到良民證,或是申請得到但是上面會註明緩刑或是緩刑期滿之後才申請得到然後上面不會註明緩刑了??
另外想再請問,被判了緩刑,找工作時,公司可以查的到嗎?還有對於之後申請信用卡,辦貸款,還有辦簽證,有無影響?
A:
您好:
一、原則上是不會收到其他人不上訴的通知,因此,最好在半個月至一個月左右時間向書記官電詢是否判決確定。
二、因為是緩刑,就是暫緩執刑的意思,就是不用執刑,因此,也不用服刑或繳納罰金。
三、法律名詞沒有前科之類的名詞,只有累犯名詞,也就是說五年內不要再犯就不是累犯。
四、緩刑期滿,您可以向地檢署之執行科查詢緩刑期滿確定的時間及資料。
五、緩刑原則上不影響良民證的聲請。
六、其他第三人原則上無法查詢您的上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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