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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對方過失傷害


簡OO 發問於 2008-09-28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小弟有問題請較一下我八月底發生車禍,我有傷害証明,我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嗎,對方實在太欺負人請問律師我要在那個管轄法院告對方,小弟住北縣土城對方住中部,我们發生地是在頭份鎮,請大大指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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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揚

律師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A: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依簡先生所述之情形,可向車禍之發生地即犯罪地之管轄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待查明對方中部之確切住址後,向該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或者在有律師代理之情形下,逕向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或被告住所管轄法院之刑事庭提起自訴。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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