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因為公司說資質良好直接開始工作,沒有所謂的試用期,要求簽下定期契約,如工作不滿兩年離職須賠償公司兩個月薪水,礙於生活與主管壓力簽下。目前工作一個月,發現公司將大部份工作交於我,幾乎每日連同假日也於外客服超過工作時間,如今想離職卻遭人資恐嚇會上法院提出告訴,想請問我現在離職是否會被告訴?又兩個月薪水是否合理呢?
謝謝
A:
您好:
謹就您所提出之問題答覆如下:
一、訴訟是人民之權利,所以,如果,公司主觀上認為您離職需負賠償之責任,
而向您請求,但您不願意給付時,公司就會考慮對您提出訴訟。所以,會不會被告
操之在公司之決定。
二、如果您當初有簽下定期契約,約定「如工作不滿兩年離職須賠償公司兩個月薪水」
那麼,依此約定,公司就可以 向您請求給付賠償金。
另外,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惟按違約金之約定, 為當事人契約自由 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衡量自己履 約
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因素,本諸自由、自主決定,
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
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 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
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 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參照)。
因為公司對員工的招募與訓練有投入相當之成本,員工貿然離職可能會造成公司損害
所以,您如果認為2個月之賠償過高, 則需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對您顯失公平,
否則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 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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