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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軍人退休俸可否聲請強制執行(一)


朱OO 發問於 2006-06-14 |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
互助會糾紛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也經法院依法審核,准予核定。
債務人應於92.11.6起,每月6日給付壹萬元,至96.10.6全部清還為止。
但至今已6期未給付,想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該筆退休俸(內含18%優惠定存),是否可行?
債務人是職業軍人空軍少校退休,每半年領一次退休俸(內含18%優惠定存)應該聲請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是不是先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債務人的課稅財產資料?再聲請強制執行或假扣押?每半年領一次退休俸(內含18%優惠定存)是否有資料可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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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1、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有執行名義,應直接聲請終局強制執行,不必作假扣押。
2、尚未領取之軍人退休俸為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一旦領取或存入債務人之銀行存款帳戶後(含優惠存款),應可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及判決如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 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 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
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 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
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
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臺灣高等法院88年抗字第2927號:「按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固規定退役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轉讓或供擔保,然該條僅限於退役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茍退役除役之軍官已請領退伍除役之給與,並存入帳戶中,該款項即成為退役除役軍官之存款,已非上開規定所謂之「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故無該條「不得扣押、轉讓或供擔保」規定之適用。本件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所執行之款項係相對人之「優惠存款」,並非相對人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相對人主張不得執行,顯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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