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
友人先生於83/8/2-8/6任職於某公司
任職期間公司未幫友人先生加入勞健保
加保約一年,友人先生於 93/8/6 中風即住進醫院
公司於93/8/10才幫友人先生加入勞健保
友人先生住院計半年,出院後即住進療養院
終身無法再工作,生活起居需他人扶助
* 請求賠償理由~
(1)友人先生保存公司的扣繳憑單及薪資條.
(2)因公司未加保,導致住院期間無法申請勞保傷病助院申請及殘廢給付申請,金額達100萬.
請問:
1、如何跟雇主要求賠償,是民事賠償?是要透過法院求償?要如何處理?
2、可要求雇主賠償原應可向勞保局申請的住院及殘廢給付申請嗎?
請回e mail : jingle.bobo@msa.hinet.net 非常謝謝
律師
A:
莊小姐您好: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即幫勞工辦理加保手續。因未即時幫勞工加保對勞工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建議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訴雇主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並向勞資爭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或調解,如協調或調解不成立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勞工因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而涉爭訟,主管機關對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補助費等亦會有相當的補助。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02-2322-5151、板橋分會:02-2352-7778)可指派律師扶助勞工朋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