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眾「甲君」常酗酒後就打電話向警察分局或派出所謊報打架鬧事或失竊等,讓警察疲於奔命,「甲君」以此為樂並向人炫燿,警察發現報案不實予以訓誡,「甲君」不但惡性不改,依此再打電話向上級單位檢舉員警服務態度不佳,常造成員警困擾也浪費警力。
我實在看不慣
請問:「甲君」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難道都沒有辦法制裁嗎?
A:
您好:
如果有向司法機關誣告之情形,即有誣告罪之構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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