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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當保人 是否要負責!?


黃OO 發問於 2008-09-22 | 台北 | 其他

Q: 我現在才19歲
當時幫朋友作保..(機車)
作保那時候 我才18歲
現在車主烙跑
銀行找我討錢

我是否該負責!!
我家長完全不知道
這件事情..


我該怎麼處理呢 !?
法律上 未滿20歲 沒有(債權) 也不能當保人
我懷疑 我被詐騙了 = 口 =


請告訴
我該怎麼處理 ?!
報警嗎 ???   
謝謝

瀏覽人數:5654
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fde0e5d3d2="黃小姐"]我現在才19歲
當時幫朋友作保..(機車)
作保那時候 我才18歲
現在車主烙跑
銀行找我討錢

我是否該負責!!
我家長完全不知道
這件事情..


我該怎麼處理呢 !?
法律上 未滿20歲 沒有(債權) 也不能當保人
我懷疑 我被詐騙了 = 口 =


請告訴
我該怎麼處理 ?!
報警嗎 ???   
謝謝[/quote:fde0e5d3d2]

依照民法相關規定:

第 12 條 (成年時期)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1 條 (限制原因消滅後之承認)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82 條 (相對人之撤回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 83 條 (強制有效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第 84 條 (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
有處分之能力。

第 85 條 (獨立營業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換言之:

一般而言,除有民法第83條之情形, 19歲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而保證屬契約範疇,故依民法第79條規定,要屬效力未定.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故若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得為不同意之表示,或已成年時,得自為不同意之表示,而使保證契約失效.

建議:
法定代理人應發存證信函表示,該保證契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使保證契約失其效力.
若已成年亦應發存證信函表示,該保證契約不同意而使保證契約失其效力.



參考裁判資料:
1.裁判字號: 90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要 旨: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又「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承認,
係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以意思
表示向相對人為之」,上訴人主張為確保「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及「交易
安全」,則上訴人於成年後之承認必為確答,否則視為拒絕承認云云,惟
揆諸前揭裁判,未成年人於成年後之承認,只要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即可
,並無必為催告後確答承認,否則不視為承認之情形。再者未成年人於限
制原因消滅後「自行所為承認」之效力,既為規範成年後所為之意思表示
,則與保護未成年利益原則無涉。即已成年之上訴人承認契約並無準用民
法第八十條需催告「確答承認」之適用,僅係限制行為能力之原因消滅後
,而限制行為能力中所訂立之契約,「尚未經其承認時」,此際契約之相
對人,亦有定期催告之權,令其確答是否承認。若逾限不為確答,亦視為
拒絕承認,與催告法定代理人之情形相同。故上訴人所主張類推適用相對
人催告後,上訴人確答承認契約云云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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