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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08-09-2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一下我姪少今年12歲上國中, 在今年認識了一個網友, 那位網友為21歲, 發現在我姪女的日記及手機簡訊上發現有曖昧的言詞, 包含在胸口種草莓, 你願意把你的身心交給我嗎..等等言詞..請問這有構成 "略誘罪"的成立嗎? 非常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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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be4ee9e3f7="黃秀雲"]請問一下我姪少今年12歲上國中, 在今年認識了一個網友, 那位網友為21歲, 發現在我姪女的日記及手機簡訊上發現有曖昧的言詞, 包含在胸口種草莓, 你願意把你的身心交給我嗎..等等言詞..請問這有構成 "略誘罪"的成立嗎? 非常急!!!![/quote:be4ee9e3f7]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重點在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33 條 (罰則)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重心也性交易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妨害性自主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對方僅是以電子簡訊==>是否已屬著手而未成功之未遂犯==>恐有爭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重在被害人同意,但若再一定年齡以下,縱為被害人同意,亦屬略誘)略誘(重在飛得被害人同意)

===>依您所述
若有性交易之內容情形==>縱無行為發生==>對方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而若對方與您姪女有類似開房間之狀況==>有性行為,即屬既遂(行法227條第3項)
==>無效行為,即遭組止==>未遂(刑法第227條第5項)
倘姪女因而離家出走==>刑法第241條第3項
===>離家出走即遭發現===>刑法第241條第4項

換言之,依您所陳述,若對方簡訊
1.僅有性交而無性交易之暗示
2.雖有簡訊誘惑,但始終未著手
3.雖有簡訊誘惑,但並未離家出走
可能無法制裁對方

所以希望以上相關解釋您能依據事實真相而為分析,以為有利您姪女之法律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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