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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問題-後續廠商處理


美O 發問於 2008-09-1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小妹於日前提出疑問有關於違反商標法出庭事項
目前大檢署已於法庭上決定
本案件以緩處刑一年,且繳交政府或是公益機關二萬元結案
而且對方不提出告訴
但是日前我又接到了一封來自廠商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所寄來的信件,內容是說我上還有跟廠商的民事責任需要付,要我和律師事務所連絡,並商討民事賠償的部份,
但是不是檢察官有說廠商已經不追究暸嗎?
這樣廠商會要求巨額賠款嗎?我只是依個平凡的小職員,我很恐慌如果廠商要求巨額賠款我會負擔不起,請我小妹應該如何做呢?




謝謝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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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妳所敘述者為地方法院刑事庭所處理之刑事責任部分.另仍有民事責任.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商標法第61條規定商標權人對侵害其商標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之計算.依商標法第63條規定有三種計算方式.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依法商標權人得選擇其中一種計算方式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若妳計算可能判決結果將超出妳的負擔.可選擇與對方洽商民事和解.倘能談成.記得簽署書面之和解契約.和解契約被應有一條係要求對方放棄就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其他請求.
林正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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