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7/27 晚間12點左右,我們在台中市福音街跟中華路二段口
遇到疑似喝醉執勤的警察,而且他沒穿制服,辜且不論為什麼被攔,
想請問警察說我們拍他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真的有這回事嗎?
還說要什麼以違反公務辦我們 = ="
A:
您好:
一、有關肖像權侵害是民法損害賠償的概念,因此不會有違反公務辦您們的問題,除非有施暴力、脅迫於執勤之公務員。
二、侵害肖像權而請求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概念,請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說,沒有明定的其他人格法益,例如肖像權,可以要求侵害的損害,必需要舉證情節重大,一般說來,搜證對自己執行公務之喝醉的警察,似乎目的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沒有侵害肖像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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