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Q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 >
Q2.限定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Q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限定繼承呢? >
Q4.哪些人要辦理限定繼承? >
Q5.請問,要怎樣辦理限定繼承呢? >
Q6.辦理限定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
Q7.辦理限定繼承會很難嗎? >
> Q8.向法院寫狀子辦理限定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
Q9.辦理限定繼承有什麼效力呢? >
Q10.辦理限定繼承需要規費嗎?
A:
您好!
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以下之規定,回答您提問如下:
1.
所謂定繼承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2.
限定繼承應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所在法院聲請。
3.
限定繼承應在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4.
被繼承人遺留之債務總額大於遺產者或被繼承人是否遺留債務不詳者建議辦理限定繼承。
5-7.
辦理限定繼承除狀紙外,尚應檢附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遺產中若有土地建物並應檢附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8.
辦理限定繼承,原則上無需開出庭。
9.
限定繼承之效力如1所述,若將來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向繼承人催討債務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僅限於繼承人繼承所得之遺產,不及於繼承人固有財產。
10.
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須繳交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整。另公告刊載新聞紙亦需費用,請逕向報社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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