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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由專職降為兼職,這樣合理嗎(三)

由專職降為兼職,這樣合理嗎(三)


苦OOOOOO 發問於 2006-06-12 | |

Q: 大律師您好:

您說關於因工作上疏失而被調職成兼職老師部分是否合理,需視我與公司所簽立的合約內容是否有相關約定;因工作疏失,公司認為我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勞工局人員說我可能因這是懲戒性調職,而拿不到資遣費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但問題是我並沒有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呀!合約上有視工作需要予以調整,沒有明文規定懲戒原則和方式,完全就看資方想怎麼懲罰就怎麼懲罰,這樣我一點保障都沒有,這樣合理合法嗎?我還是拿不到資遣費嗎?

倘若契約內容約定我需至少服務一定期間,否則如提前離職即需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條款,目前實務上是認定有效的,但若認為賠償金額過高者,可請求法院給予酌減(法院有裁量權)。不好意思,要麻煩律師再幫我指點迷津.現在是公司解雇我,我也要付違約金嗎?

我需要證明些什麼或有什證據,才能重回全職工作呢?(1)公司說我連絡疏失,但我有留語音信箱給老師,但老師說她沒接到,這是我的錯嗎?(2)公司說大部分學員反應我教學不佳,但我能證明此理由不實的話,可告公司毀損我的名譽嗎?(3)我的職位跟公司所述需負行政管理之責不符,我還是要負責嗎?

拜託律師幫幫我.拜託!!!
現在公司將我當敵人看待,往日的付出及情誼全被看輕,讓我很難過...

苦惱的懷孕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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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從您的敘述看來,目前公司是將你調職而非解僱,所以尚不涉及資遣的問題,而且公司既然以調職的方式做為您職務上疏失的損害賠償,並非將您解僱,也沒有要求違約金的支付,您自無須擔憂該等問題。日後若公司以同一事件,及同一的理由主張要將您解僱或請求您賠償,您可以主張「公司對於該等情事已雙方合意(本件情形就算以口頭上的約定,也無礙於契約的成立)另為調職處分,故對於您職務疏失所應負之責任已為重新認定,不適用原契約對於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而違反契約約定的相關規定。」,以避免公司依同一事件、同一理由不斷向您主張權利。
此外,您還希望可以回復原職,但由於您已經簽定兼職契約,而非在公司告知執行職務有疏失並且予以調職之時,馬上爭執公司之處分,所以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已另依照兼職契約之規定重為認定,且在兼職契約成立之時,全職契約已自動失效,全職契約中雙方所負有的權利義務已然終止,無法請求回復。除非在您兼職契約簽定之時,有民法上規定的意思表示瑕疵、詐欺或脅迫等事由,否則無法動搖兼職契約的效力。所以,如果想恢復原職,必須雙方合意另行成立新約始可。
(1)這個部分一旦上了法院可能會被認定您與該老師皆有過失,您仍不容易脫免此一責任。因為在電話留言的情況,該老師是否能及時讀取此訊息,其實無法確定,如果沒有其他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您無法聯絡上她,您仍必需負擔聯絡疏失的責任,只是在過失的比例上可以予以爭執。
(2)公司對您表示說「大部分學員反應教學不佳」,就算能夠證實此一理由不實,只要公司是私下對您表示,而沒有「公然」(不特定第三人可共見共聞)為之或意圖散布於眾,則無法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3)有關您的職位是否需負擔行政管理責任,需視雙方契約上的規定或公司另有對於職務內容的說明,並非完全以職稱加以認定是否需負行政管理責任。而就該部分,您並未提供相關資料,故無法回答您是否需負行政管理責任。(如果您於執行職務之初,公司即請求您為行政管理,您也未加以反對,或者同樣全職的教師也都必須負行政管理責任,則很可能被認定行政管理為您的職務內容,故就此部分您必須負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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